四、董监高的适格性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高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2015年4月28日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公告[2015]11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予以取消,改为事后报告管理。
《高管办法》还对董监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期货公司董监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前述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
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除了前述的任职核准和禁止事项外,《高管办法》还对期货公司的董监高作出了其他具体任职要求,包括相关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等,另外申请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需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申请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则必须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股转公司对华龙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核查高级管理人员的适格性,而对于剩余四家期货公司则要求根据《高管办法》核查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均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格。虽然目前的法规将期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由核准制度改为事后报告制度,更多是基于简政放权,笔者认为股转公司对期货公司董监高的核查重点性不会降低,而可能会更多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五、分支机构
一般来说,期货公司有较多的营业部和分支机构,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作为挂牌主体的分支机构也需视为挂牌主体进行核查,若对于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有特殊的监管要求,股转公司一般也不会放过此类“重点问题”。《管理办法》中明文强调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股转公司的反馈也论证了笔者的“猜想”。创元期货、永安期货、海航期货和天风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分支机构的合规性以及“公司是否存在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情形”。建议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关注分支机构是否均合法取得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是否有触犯《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六、交叉持股
笔者注意到五家已挂牌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与股东交叉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为增资的股东提供财务支持情形”。
根据《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4] 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注4: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笔者理解,若期货公司自设立以来发生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5%以上的,除先需经中国证监会或者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还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中对于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要求。虽然五家已挂牌期货公司均收到股转公司的反馈,但其中有四家公司在报告期内均发生股权变更事项,其中海航、创元期货均进行增资,天风期货进行增资和股权转让,永安期货进行了股权转让行为。若拟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了股权变更,特别是《监管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情形,将很有可能被股转公司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七、股东的适格性
其实股东适格性也不算期货公司的一个特殊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中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股转公司在创元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股东适格性,具体而言要求核查“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法人股东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条件要求”。
考虑到后续挂牌的四家期货公司在反馈中均未被要求补充核查,笔者理解只要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公开转让书和法律意见书在对公司的股东适格性发表正面意见,股转公司应不会将此作为核查重点。
除了前述所述的内容,申请挂牌的期货公司还会遇到其他一些问题,如同业竞争、公司注册资本合规性、关联交易、国有资产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限于篇幅限制,此文不一一赘述。截至笔者此文截稿之日,股转公司已经披露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笔者相信未来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公司会看到更多期货公司的身影。期货大佬们,风已经来了,你们在哪。
八、期货一哥葛卫东的新三板之路
葛卫东收购混沌天成期货就是为了能够完成上市,获得更大的资本。前国内在主板上市的期货公司非常少,以葛卫东以及混沌投资的能力,带领该期货公司上市应当不是难事。
2015年12月30日,“期货一哥”葛卫东旗下公司混沌期货申请挂牌新三板,总资产18.1亿元,营业收入7117万元、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224.68万元。而2013年、2014年均处于亏损状态。
公告中提到,2015年净利润提升主要受益于公司以自有资金1亿元,委托混沌道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盈利3300万元。
资料显示,混沌天成期货原名鸿海期货,2014年被葛卫东收购,截至目前混沌天成期货大股东为混沌投资,持股97%,实际控制人为葛卫东。
前混沌投资集团投资经理王宇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混沌天成期货公司的收购主要是为了拿期货牌照,在收购的时候公司就意图三年内在主板上市。
彼时新三板还没有这么火,预计是以新三板为跳板;对于葛卫东而言,这家期货公司就是一个壳,方便做期货,并且近年来由于国内市场的变化,葛卫东在海外市场的期货交易比重不断加大。
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投资系主任陈晓丹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现在国内A股市场的期货公司上市很少,但是国内对于期货公司上市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随着市场更加开放,而期货公司的营业能力达到上市标准,相信会有更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