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并购业务指南

日期:2017-04-12 来源:佚名

一般来说,挂牌公司收购的主要参与主体有三大类: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中介机构。收购人即收购行为的发起人。在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挂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被收购公司即收购的对象,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则是收购人的直接交易对手方。由于公司一般不能持有自己的股票,因此收购行为一般是收购人通过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股票来完成的。

中介机构则是包括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可能参与到挂牌公司收购中的各类机构。其中,独立财务顾问是收购中作用最为显著的中介机构,《收购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收购挂牌公司的收购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保护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办法》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收购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方面,《收购办法》明确规定,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收购办法》又列出了收购的否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公

众公司收购: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必须要聘请?主要职责是什么?

对于收购方来说,原则上必须聘请,且独立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需要对收购方进行持续督导。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例外情况包括: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于被收购的挂牌公司来说,没有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强制性要求。《收购办法》仅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方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该财务顾问可以是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资格受限的情况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在功能方面,《收购办法》明确规定: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此外,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八)什么是控制权变动?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况下,收购人都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收购取得的股份是否有限售要求?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控制权变动是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挂牌公司如果发生控制权变动,相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挂牌公司。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如国资、外资管理部门等)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在限售要求方面,收购人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九)什么是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有什么特别规定?

《收购办法》中并未给出协议收购的准确定义。

一般而言,协议收购即指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例如,收购人与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通过受让股权取得公司控制权,就是典型的协议收购。

除了需要遵守控制权变动的一般信息披露要求外,协议收购还涉及收购过渡期的特殊规定。根据《收购办法》,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有哪些类型?

所谓要约收购,即通过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来进行的收购。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两大类,区别主要在于收购股份的数量。

全面要约是收购所有股东的所有股份,而部分要约则是收购所有股东的部分股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的对象都是公司的所有股东。

(十一)要约收购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首先,以要约方式收购挂牌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在这一环节,要约收购与控制权变动需要履行的程序基本一致。

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收购期限开始计算。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十二)对于要约收购,《收购办法》还有什么特别规定?

根据《收购办法》,要约收购预收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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