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样式二(83180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小结:
文书虽然有所谓的模板,但内容确千差万别。对许多问题,各方也有自己的习惯与解读,所谓通用的模板也没什么价值。但将比较有意思的表述汇编在一起,并探讨彼此的思路还是有一定的价值。
而笔者倾向一直是表述越精简越好,能省则省。对审核部门粗暴的提问方式,若问题已于此前法律意见书表述清楚,我们也就粗暴的回复吧。
以上仅为一家之言,请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