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9 月22 日,立信所珠海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珠报字[2014]第40037号),验证截至2014 年9 月22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所拥有的截至2014 年5 月31 日止绿宝石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41,755,584.04 元,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股本)5,555,556 元,资本公积36,200,028.04 元。
综上,公司设立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并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公司在2014 年9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截至2014 年5 月31 日止绿宝石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41,755,584.04 元为基础折股5,555,556 元,公司整体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均为5,555,556 元,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因此,公司设立时不涉及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3.2变更程序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样式一(831823):
经核查,智冠信息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其自己所持有,不存在代任何其他人持有的情形。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样式二(831815):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包括公司前身)自设立后,仅发生五次增资情形(包括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不存在减资情形。
上述五次增资均履行了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本章节“(五)出资程序”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历次增资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
1.4股权变动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潜在纠纷;
(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样本一(831846):
经本所律师核查:
飞驰有限自成立以来,共发生一次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2007 年12 月6 日,股东倪士清与股东倪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倪士清将其在飞驰有限的股权以22.4 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倪敏,飞驰有限的股东由郭卫、倪敏、倪士清变更为郭卫、倪敏。虽根据当时《张家港市飞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不可转让其全部出资”,但倪士清将其在飞驰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倪敏经过了飞驰有限股东会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因此并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飞驰有限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合规。
样式二(83180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未发生股权转让。
(二)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三)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5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
(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样本一(831805):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无违法行为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样式二(831806):
经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违法行为,更不存在受处罚的情况。
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1.6.1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样本一(831805):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样式二(8318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记录,并经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在最近24 个月内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1.6.2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样式一(831804):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样式二(8318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记录,并经公司管理层出具《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股份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不存在下列违反诚信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7、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9、最近三年内因违反自律规则等受到纪律处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是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样式一(831804):
根据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与其原就职单位并未签订竞业禁止约定,所以未违反任何竞业禁止约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