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合红
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高效公平地赔偿金融消费者损失,促进金融行业合规审慎经营,比较适合用于“小额多数”的金融消费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新《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实行“申明退出”等集体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在金融领域,2019年12月28日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规定了“申明退出”制度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借鉴与参考。
集体诉讼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从国际上看,运行成熟有效的集体诉讼(Class-action)是指受害者集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所有集体成员进行诉讼,法院裁判效力适用于所有未明确表示退出的集体成员的民事诉讼制度,其核心是“申明退出”制度。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群体诉讼模式,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侵害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在境外主要运用于证券欺诈、产品责任、反垄断、医药或健康纠纷、保险纠纷以及其他大范围民事侵权纠纷等。
集体诉讼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息讼状”(Bill of Peace),传入美国后进行了演进,尤其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引入“申明退出”制度之后,在实践中得到了大规模的应用。为了遏制滥诉及克服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美国专门制定了《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等,目前集体诉讼制度趋于成熟和稳定。总体来看,集体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集体诉讼程序。以美国集体诉讼为例,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受害人起诉、首席原告及集体诉讼代理律师的确认、被告提出驳回动议或答辩、证据开示、法院对集体诉讼的确认、被告提出简易裁判动议、正式审理。一般情况下,很多案件会在正式审理前的早期程序就已实施和解。
二是集体诉讼条件。一起民事诉讼能否构成集体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条件审查后进行确认,包括先决条件和维持条件:前者主要指成员人数众多性、诉讼标的同一性、首席原告的代表性及公正性等;后者主要指分别起诉或抗辩可能产生风险、寻求共同保护以及以集体诉讼方式处理纠纷更公正等。
三是首席原告和诉讼代理律师的选任。首席原告由法院根据“最充分代表性”的要求进行选任,不能“先诉先占”。除了按比例获得赔偿及必要费用支出补偿外,首席原告不能获得额外收益。法院一般会认定协助首席原告起诉的律师担任集体诉讼的代理律师,法院考虑因素主要包括首席原告选择律师的程序、律师费的构成、律师在相关业务领域的诉讼经验和业务资源等。如果法院发现某律师不合适,可予以否定。
四是通知公告及“申明退出”制度。首席原告及集体诉讼代理律师应通过全国性的报纸或媒体通知集体成员。接到通知后,集体成员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申明退出”,否则将自动加入集体诉讼,并受到最终诉讼结果的拘束。当事人一般在诉讼启动阶段以及和解协议磋商阶段有两次“申明退出”的机会。“申明退出”制度对应的法律效果是既判力扩张,生效判决或和解协议对未主动参加诉讼的集体成员也产生拘束力。
五是律师胜诉酬金制度。集体诉讼代理律师可先垫付诉讼费用,在败诉时自担风险,胜诉则能从所获赔偿金额中按照一定比例获取酬金。这种风险代理的胜诉酬金制度是集体诉讼大规模应用的一个主要激励机制,调动了广大律师以专业眼光盯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律师收费不得超过合理比例,通常在30%以内。
六是集体诉讼和解制度。集体诉讼绝大多数以和解方式结案(如美国87.6%左右)。为防止首席原告、集体诉讼代理律师及被告等不公平对待其他集体成员,为各自利益促成和解结案,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认可。法院重点要考察和解协议是否公平、合理和适当,和解金与诉讼请求金额占比、律师报酬占比等问题,避免任意和解侵犯集体成员利益。
在境外,集体诉讼在证券领域应用较多,如美国近些年来平均每年受理联邦证券集体诉讼220件左右,占各类集体诉讼的绝大部分;加拿大2006年至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