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上市企业重要法律问题的应对方案

日期:2017-07-25 来源:邓学敏 智合法律新媒体

实质业务不同而登记业务重合的,变更经营范围。

1、非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规范层面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操作层面对于重要的非控股股东(如二股东)也要求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且5%以上股东要求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谨慎起见,建议予以规避。

相关案例:

规避案例:炬华科技(2014年主板)—余某为申请公司持股5.7%的股东(第四大股东),其控制的上海振浩从事与申请公司相同业务。为此,2011年12月,余某将其持有的上海振浩全部股权(51%)出让给申请公司的原有其他二位股东,且承诺不再从事与申请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申请公司同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真实,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保留案例:上海复星同时持股海翔药业和汉森制药—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星”)是一家主要从事医药行业投资的公司,其控股股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复星集团本身即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流通业务,且上海复星亦同时控股多家生物医药公司。2003年,上海复星通过其持股90%的上海复星化工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复星医药投资”)间接持有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翔药业”)20%的股权;2007年,上海复星受让汉森制药20%的股权。海翔医药、汉森制药已分别于2006年、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同业不竞争情形

现有成功案例很少,且监管层对此态度谨慎,建议尽量规范。从现有案例看,同业不竞争主要从业务模式、产品差异、细分市场、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地域划分等方面考虑并阐述。

相关案例:

晋亿实业(2007年主板)—为避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中泰化学(2006年主板)—律师发表意见说明公司与关联同业企业存在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是国有资产行政划拨造成的,关联性弱,所处地域、主要市场、产品、产能、市场供求等存在差异;相关方出具承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龙大肉食(2014年主板)—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生产的调理食品虽然也包括少部分含肉类食品,但在产品、外观、口味上与申请公司的熟食产品有着实质区别,特别是其专供日本市场,与申请公司现时及将来都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的战略定位没有冲突。

(二) 关联交易问题

应对方案:

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主要需注意: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内部治理规范)、不存在重大依赖(独立性)

相关案例:

天达环保(IPO被否)—天达环保为证监会在首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明确删除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独立性内容后,仍因独立性问题被否决的第一单,传递的监管信号十分明确。天达环保从关联燃煤电厂取得粉煤灰后,部分直接作为水泥掺合剂和水泥缓凝剂进行销售。质疑关联企业为何不直接进行此项业务?怀疑天达环保此项业务的合理性和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此外,天达环保主要原材料固体废弃物的供应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存在重大依赖。

四公司治理相关问题及应对方案

(一) 三会一层规范运行问题

常见问题包括:未按法定时间、程序召开三会(特别是股份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越权等问题。

规范运行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不会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但是对于防止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意义重大,历来是上市、挂牌监管关注的重点,也是红线问题,须引起足够重视。

(二) 独立性问题

关于独立性问题如前所述,虽然首发管理办法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但依然是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披露的重点内容,需要及时规范。

相对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外向独立性问题,资产、机构、财务、人员等内向独立性问题,更常见也更隐蔽。且很多情况是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尽职调查时容易忽视,需重点关注并及时规范。

相关案例:

控股股东财务兼职申请公司财务、兼职财务、关联企业机构与人员混同等。

五合法合规经营相关问题及应对方案

(一) 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标准指引”)的相关规定,重大违法违规一般包括:受到刑事处罚、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而实践中需要把握的是,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对此,主板无明确规定,保代培训和操作层面一般认为罚款以上(包括罚款)即构成情节严重。新三板挂牌标准指引明确:“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应对方案:

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律师与券商进行合理说明(结合处罚所涉及的金额、相关行政法规对情节严重加重处罚的规定、是否针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处罚、适用程序进行判断、处罚执行情况、公司整改措施)。

相关案例:

大洋机电(2008年,主板)—2006年公司受到海关处罚220万元。2007年处罚机关出具《处罚问题的说明》:“本次违规非出于主观故意,态度良好整改及时,按时、足额缴纳罚款。”;2008年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认定申请公司自2004年以来不存在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

博汇股份(2014年,新三板)—2012年因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即开展生产受到停止使用设备的处罚及10万元罚款。律师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关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相关条款认定该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情况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停止使用设备不影响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损失。

(二) 业务资质问题

基于业务的独立性及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要求,申请公司应具备所经营的业务尤其是主营业务所需要的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应对方案:

资质过期——重新办理后申报;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资质将到期——办理续期后申报;存在无法续期风险的,解释法律风险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主营业务缺少相关资质——取得资质后申报;

非主营业务缺少相关资质——剥离该部分业务或取得资质后申报。

(三) 环保问题

重污染行业关注问题

(1) 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2) 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如存在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标准(如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

(3) 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4) 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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