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2009年12月,国科瑞华、中金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本公司,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9年12月以来,本公司未再发生以各种有偿或无偿形式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的情形。
③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规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利用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星星科技资金。若因星星科技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星星科技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星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常见的几种规避关联交易的手法
(一)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形式
1.分解交易
为了规避关联交易,人为地找一个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几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这样的交易表面看是非关联化,实际上为虚增利润,是必须杜绝的。
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现实中被频繁使用。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
2.隐匿关联关系
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个人认为,这种隐匿的关联关系安排不一定都会产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应该在个案中理性分析。通过审查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归属等判断该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不留下将来利益输送的管道。
3.解除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利用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等方式,使其之间达不到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方关系转为非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按实质上属于法律上放弃关联方,但行政命令上存在关键管理人或形式上看不再是关联方,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需要时双方可能再次恢复关联关系。
这种实质上的关联实际上很难查清楚,因而很多时候律师的工作仍然要依赖企业的坦白意愿。在无法核实或者拿不准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出具承诺。
4.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收入等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
(二)关于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
律师在IPO实务中,交易价格是调查关联交易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都需要从交易价格方面衡量,而公允价值则是大部分交易资产的定价标准。尤其是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确定受市场的影响,在不同的交易中会计操作也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能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