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依据充分、合法。
样式三(831823):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卢慧莉。
公司股东卢慧莉持有智冠信息1,350 万股股份,占智冠信息总股本的45%。卢慧莉目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经营方针实际产生重大影响,据此,我们认为,卢慧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我们认为:
如果股权结构简单,按照样式一及三披露就可以。如果实际控制人确定比较模糊,可以适当加入部分理由,但不建议长篇大论。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样式一(831804):
根据共同实际控制人刘泳澎、张小波、诸葛剑锋和成瑜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刘泳澎、张小波、诸葛剑锋和成瑜最近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样式二(831819):
2014年9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田园新村派出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2年1月1日至该《证明》签发之日未发现李力锋有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上述《证明》,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力锋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力锋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认为:
没有特殊事项,类似的披露即可。
1.2出资
1.2.1出资验资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样式一(831804):
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及验资情况如下:
1、2004 年3 月设立
2004 年3 月12 日,张小波、邓国雄签署了绿宝石有限的公司章程,决定共同出资设立绿宝石有限,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张小波出资70 万元,邓国雄出资30 万元。
2004 年3 月18 日,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祥会所验[2004]88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04 年3 月18 日止,绿宝石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根据中国银行肇庆市安保分理处的打款凭证显示,上述出资系由张小波和邓国雄投入。
…
综上所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披露外,公司股东出资真实,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1.2.2出资程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样式一(831804):
公司历次出资的程序如下:
1、2004 年3 月设立
2004 年3 月12 日,张小波、邓国雄签署了绿宝石有限的公司章程,决定共同出资设立绿宝石有限,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张小波出资70 万元,邓国雄出资30 万元。
2004 年3 月18 日,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祥会所验[2004]88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04 年3 月18 日止,绿宝石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高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 年3 月25 日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综上所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披露外,公司股东出资履行程序完备、合法。
样式二(831823):
经核查,公司全体股东的历次出资均已缴足,且有必要的打款凭证予以证明,并均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据此,我们认为,公司历次出资情况是真实的,出资程序完备且合法、合规。公司股东的历次出资均为现金出资,出资形式合法、合规,不存在出资瑕疵。注:简单而粗暴,但若确实没什么问题,这样回复挺好的。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样式一(83180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曾实施4 次出资,其中3 次为货币出资, 1 次为部分非货币出资,部分货币出资。上述涉及非货币出资的增资情况具体如下:
2011 年2 月22 日,绿宝石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0万元变更为500 万元,增加部分全部由刘泳澎以机器设备69 台作为新增投入资本,该设备经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价值为244.1 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244.1 万元,其中210 万元为实收资本,34.056 万元为资本公积;货币出资90 万元,共出资300 万元;出资比例变更为:刘泳澎占注册资本的94%,诸葛剑锋占注册资本的6%。2011 年3 月4 日,肇庆天元信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肇天所验[2011]035 号),根据该报告,截止2011 年3 月2 日止,绿宝石有限已收到股东刘泳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 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机器设备)出资额为210 万元,货币出资额为90 万元。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机器设备出资经过了评估,且根据《验资报告》(肇天所验[2011]035 号),本次出资完成后,绿宝石有限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金额未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除本次出资外,公司其他历次出资均由股东以货币投入。
1.2.4出资瑕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样式一(831804):
1、公司股东2011年2 月出资存在瑕疵,具体情况如下:
(1)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
2011 年2 月22 日,绿宝石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0万元变更为500 万元,增加部分全部由刘泳澎以机器设备69 台作为新增投入资本,该设备经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价值为244.1 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244.1 万元,其中210 万元为实收资本,34.056 万元为资本公积;货币出资90 万元,共出资300 万元;出资比例变更为:刘泳澎占注册资本的94%,诸葛剑锋占注册资本的6%。
2011 年3 月4 日,肇庆天元信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肇天所验[2011]035 号),根据该报告,截止2011 年3 月2 日止,绿宝石有限已收到股东刘泳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 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机器设备)出资额为210万元,货币出资额为90 万元。
2011 年3 月15 日,肇庆市工商局就上述变更向绿宝石有限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绿宝石有限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5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