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山东高新投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随后,胜达科技在补充法律意见说明书中针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关回复。
由于山东高新投项目经办人员对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全面及工作疏忽,该司2010年末投资胜达科技后,主要关注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一直没能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2013年7月胜达科技启动新三板挂牌申请工作后,山东高新投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办理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并于2013年12月24日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字[2013]94号)。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高新投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关于存在国有股权的拟挂牌企业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要求。
本案例中胜达科技尽管在国有股权设置时并未获得批复文件,但已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山东省国资委补办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证明了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全国股转系统悉知相关情况后,即批准了其挂牌申请。
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的审核关键点在于国有股权设立的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国有股权的设置为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的一种类型,所以此问题的关注点在于企业是否能提供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的文件。
在青浦资产案例中,青浦资产在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上并没有瑕疵问题。因此,企业在此状况下如实提交相关国资委开具的批复文件证明国有股权设置合法,合规即可。
而在德方纳米和胜达科技两例中,企业在创立之时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此情况下,建议公司在申请挂牌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企业在取得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后,在反馈意见回复中,企业需注意:(1)承认未能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瑕疵行为;(2)公司已按相关要求补办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3)该瑕疵行为对公司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2、国有资产应遵守相关评估规定
国有资产应遵守相关评估规定这一条例也是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一条的第二小点,其关注点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德金燕”)于2015年6月30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截至申请挂牌时,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系国有法人,占比55%。作为国有法人的金鼎煤机于2010年12月8日与蒲长晏约定以1137.77万元收购了将其持有的在朗德金燕有限公司的390万元出资额中的330万元。根据朗德金燕的国有股东背景及国有出资事实,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股东的性质;(2)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3)公司历次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所履行的审批、评估等程序及是否合法合规。如存有不合法情形,请补充核查相关部门的确认情况。
此回复中的三点分别对应了全国股权系统中挂牌指引与国有股权对应的三点,其中关注点包括国有资产出资及其资产评估的合法合规性。我们从朗德金燕的回复中截取了关于国有资产出资程序以及评估的内容,以供参考。
金鼎煤机为国有企业,其在收购自然人股东蒲长晏持有的朗德有限55%股权时,履行了内部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收到批复,其投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回复:《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第三次股权变更”中已披露。就金鼎煤机收购朗德有限自然人股东蒲长晏55%股权的事项,金鼎煤机履行了内部董事会决议,上报其控股股东晋煤集团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晋煤集团上报山西省国资委经原则同意,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西分所出具审计报告,由山西中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此次收购项目的评估报告并上报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国资委发文批准《关于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朗德有限》,随后金鼎煤机与蒲长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朗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向房山区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房山区工商局作出变更核准通知书。本所律师认为,金鼎煤机为国有企业,其在收购自然人股东蒲长晏持有的朗德有限55%股权时,履行了内部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收到批复,其投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朗德金燕在回复中详细描述了作为国有企业的金鼎煤机在出资收购其股权时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获得了山西中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及山西省国资委的批复,证明了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就其国有资产问题继续提出反馈意见。朗德金燕于2015年10月16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环保”)于2014年11月6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但至今未挂牌成功。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截至公司申请挂牌之时,国有股东深港科技当前持有公司6.02%的股权,深港科技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权益,并且深港科技先后五次向深港环保增资。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深港环保回复中提到的深港科技增资存在瑕疵提出了的如下反馈意见。
公司股东之一深港科技是由深港产学研基地及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深港产学研基地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建立的深圳市直属局级事业单位,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是由深港产学研基地主管的事业单位,因此,深港科技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权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2010年2月增资至1111.1111万元、2010年12月增资至3000万元、2012年2月增资至4750万元、2012年9月增资至5550万元及2013年12月增资至6650万元等五次增资行为须履行资产评估并向有关国有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前置程序。由于公司应履行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上述出资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意见。
这一问题,深港环保的回复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我公司于2015年1月6日接到贵公司关于我公司挂牌申请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为弥补出资程序瑕疵,我公司已按深圳市财务委员会(下称“财委)的要求进行有关整改工作,经与财委有关部门沟通,财委已基本同意我司的整改工作,现正在向财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关于批复文件的审核手续,预计二0一五年三月下旬才能取得正式批文,故向贵公司提出延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申请。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从回复中可得知深港环保在申请挂牌时仍未取得国资出资合规的相关批复文件。因此需要提出延期申请,查询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信息尚未见深港环保提交相关批复文件。截至2015年10月27日,深港环保仍为待审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