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金融消费领域探索建立集体诉讼的积极意义
金融消费一般指客户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严格而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并不属于金融消费范畴,为了表述方便,本文未做进一步区分,将二者统一使用。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数量规模大,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2018年5年间,全国法院累计审结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商事纠纷案件899.4万件,年均近180万件。另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2014—2017年4年间,该法院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年收案数分别为13433件、17211件、26607件、32605件。在案件形式上,金融消费纠纷以金融机构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为一方,以金融消费者为另一方(主要是自然人),具有个案金额小、数量大、群体性、专业性、集中性和双方实力悬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在审理方式上,目前我国法院主要采取“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模式,把一个金融侵权行为引起的案件拆分为成千上万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一方面,增加了案件审理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有必要研究引入集体诉讼的制度机制,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集体诉讼有利于扭转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对于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侵权方,金融消费者往往在金融消费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面对一对一诉讼过程中的不平等关系,集体诉讼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而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相关受害者集体整体上所遭受的损失。这样,通过集体诉讼,凝聚受害金融消费者整个集体的力量和标的额,配以专业律师辅助,矫正诉讼中的不平等关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集体诉讼非常适合解决“小额多数”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为救济小额诉讼请求提供充足动力”是境外集体诉讼的首要原则和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领域比较突出的信用卡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投资理财类纠纷等,往往呈现“小额多数”特征,涉案人数众多,具体到每个人的金额不大,但整体金额大、社会影响力广。以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公开的数据为例,如东方电子案涉及原告6989人、赔付金额约4.42亿元,佛山照明案向首批955名投资者赔偿6041.08万元,人均赔付金额6万余元。当受到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不多等原因,许多受害者个人不想、不愿意或者客观上难以参加到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来,绝大多数选择放弃了权利的救济,而集体诉讼则很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不同,集体诉讼的核心在于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集体成员,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成本,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维权不方便的问题。
第三,集体诉讼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成本不高,与金融市场的巨额利益相比,有限的行政罚款以及刑事责任往往使社会公众“不解渴”“不解恨”。实际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还要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对于令人深恶痛绝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更现实、对广大受害者更有意义的应该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其“赔得倾家荡产”。集体诉讼是境外运行比较成熟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有效抑制侵权者的违法违规冲动,在显著提升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的同时,切实补偿受害者个人的损失。
第四,有利于提高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从国际上看,集体诉讼最核心的出发点便是通过一次性解决具有共同争议点的大量小额诉讼请求,避免诉讼重复和诉讼成本的浪费,这往往是所有意图引入集体诉讼的国家最开始的初衷之一。集体诉讼将众多金融消费者集中起来,一次审结,全体适用,诉讼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实现诉讼经济。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被告也可以避免因一个侵权行为陷入旷日持久、一个一个案件的诉讼泥沼,尽快实现轻装上阵。而且,集体诉讼通过统一法律适用,还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