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和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规范经营。集体诉讼除了高效公平地解决诉讼纠纷之外,更有效的功能是市场规制作用。通过巨额民事赔偿及诉讼成本的严重法律后果,以及专业律师等市场力量的持续监督,震慑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的违法违规动机,倒逼其合规经营,起到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用。作为一种民事法律适用方式,集体诉讼在行政执法之外培育出一支由金融消费者和律师等组成的专业市场监督力量,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借助集体诉讼的司法机制,形成有效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健全市场机制,培育良好的金融合规与诚信文化,改善金融市场生态。
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在境外,集体诉讼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滥诉、律师过度激励甚至操纵原告方意志、诉讼耗时过长、诉讼成本过高导致受害者实际获赔不多、被告方借购买商业保险而减损制度震慑效果等。多年来,集体诉讼制度运用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完善集体诉讼制度,控制弊端,趋利避害,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我国,为稳妥推进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有效防范集体诉讼可能产生的弊端,特别是防范由此而引发的非诉群体性事件等问题,需要在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体制机制优势和金融市场有利条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配套制度机制。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发挥好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积极作用。在这方面,新《证券法》做了积极探索,要在稳步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推广。目前,金融领域已经建有一些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这些机构可基于法定的代表人身份、受害投资者身份(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或者受害金融消费者诉讼的支持者身份等,担任首席原告或者代理人。保护机构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专业性,可以有效引导集体成员形成合理诉求和预期,并代表集体成员做好与法院、律师之间的沟通,有利于确保集体诉讼在正常轨道内运行,实现诉讼的可控性。
长远而言,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视情况放宽首席原告范围,让更多有充分代表性的受害金融消费者,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自发、持续动力,发起集体诉讼,保护受害金融消费者利益。在立法方式上,可以“一步到位”,修改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或者《民事诉讼法》,直接做出规定;也可以考虑“分步走”的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试点,总结经验后再修改相关金融法律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由金融消费者直接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制度,为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是可以在初期实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前置程序以及集中管辖等配套制度机制。参照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经验,提起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须以相关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该前置程序能够一定程度上控制滥诉现象,也能为集体诉讼程序提供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便于金融消费者维权及法院审理。金融领域试点集体诉讼的初期阶段,为平稳起步,可以对集体诉讼的案由种类进行限制,并由金融审判经验丰富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一审集中管辖。待运行成熟,积累足够的审判经验后,再适度放开案由及管辖法院。
三是充分发挥金融行业信息数据优势,为诉讼全过程提供有力信息技术服务。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已经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化,各种金融交易和服务行为基本上都会有数据留痕,可充分利用相关系统和数据为集体诉讼提供服务。如可利用证券市场看穿式实名制账户体系和电子化交易结算数据,在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通知、登记、证据核实、损失计算及执行赔付等各个重要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快速高效地解决。另外,信息化支持服务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物理空间聚集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同时也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费用,将更多的赔偿金用于赔付集体成员。
四是加强对集体诉讼代理律师队伍的管理。律师是集体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境外集体诉讼的提出往往由律师主导。但是律师发动参与集体诉讼往往是为了逐利,有时会产生滥诉、缠诉,甚至会在诉讼中发生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为防止集体律师良莠不齐以及过度激励集体律师而导致滥诉等现象,可对集体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素质等提出要求,划定禁止性行为底线,设定律师准入门槛,适度限制律师逐利空间,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管理,使律师在集体诉讼中发挥更多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