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综上,公司上述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障碍,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案例四 430594盈光科技生产经营用地、建筑物及是否合法合规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请公司补充披露生产经营用地、建筑物及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年7月22日,盈光有限与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将其拥有产权的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一期厂房二楼213室的厂房、办公室、仓库共计1225.30平方米的物业租赁予公司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2、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就上述租赁房屋已取得粤房地证字第C4889030号《房地产权证》,合法拥有上述租赁房屋的产权。公司租赁上述租赁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符合上述《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房屋用途。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租赁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是合法合规的。
总结五 新三板标准反馈问题回复模板汇编(合法合规篇)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样式一(831823):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智冠信息的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卢慧莉、欧惠玲、黄振鹏、柯宗贵、柯宗庆、柯宗荣、杨绪宾及法人合德投资、智鹏信息。自设立之后,智冠信息的股东未发生变更。
根据自然人股东卢慧莉、欧惠玲、黄振鹏、柯宗贵、柯宗庆、柯宗荣、杨绪宾及法人股东合德投资、智鹏信息分别作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股东依法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影响公司企业法人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的资格合适,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样式二(831800):
高科中天目前的股东为马俊杰、刘馨、石荣兴、王杰、黄艳丽5名自然人。君致律师通过合理核查,确认高科中天该5名股东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具有进行股权投资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君致律师针对上述5名自然人股东各自的职业经历、所属人事关系分别进行了访谈,并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对其相关履历及背景进行了调查,确认上述5名自然人股东在担任高科中天股东期间不存在拥有国家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军职人员身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股东资格适格。
样式三(831849):
公司系由众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共三名,其中自然人股东两名,法人股东一名。
(1)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 条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 号)第127 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两人:
马孟庠,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9001************,住所为绵阳普明北路566 号拾阶公馆。
何永斌,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0102************,住所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河西路42 号9 幢1 单元7 楼19 号。
经核查及自然人股东承诺,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2)、法人股东
经核查,众工机械的法人股东岷山集团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众工机械的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企业法人的,依法有效存续。众工机械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担任股东的主体资格。
我们认为:
如果公司股权结构较简单,完全可以按样式一及二简单描述。如果股权结构复杂,可以参照样式三,并可以使用表格。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样式一(831846):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工商档案、公司历史沿革、公司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东郭卫现持有公司1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故依据《公司法》规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设立至今郭卫一直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倪敏自公司成立后担任监事、现为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郭卫及倪敏系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00%,二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及财务,能够实际支配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样式二(831800):
(一)公司股权结构
高科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马俊杰。理由为: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马俊杰持有高科股份900万股股份,占高科股份总股本的90%。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马俊杰一直持有高科股份及其前身高科有限9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公司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得出上述结论的事实依据为:高科有限的相关工商备案的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高科股份的相关工商备案的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由马俊杰本人签署的相关公司内部业务及财务的审批文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人认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科股份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